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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大庆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大庆市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温州籍工商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切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工商联的宗旨为指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加强会员思想政治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大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大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大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大庆市工商联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规范经营行为,发展大庆经济”为主要职责; 
(二)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常向工商联及政府有关部门反应本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 就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四) 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加强自我管理,教育会员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政策; 
(五) 为会员提供经贸信息、资金融通、法律政策咨询、专业人才培训等项服务,通过举办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六) 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增强团结,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在大庆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温州籍人士开办的工商企业和个体业户,经营稳定,信誉较好的均可申请入会;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五) 能主动热情地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由理事会发给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知: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常务副会长以上为本会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温州籍工商业者中有较大影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报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负责督促指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主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本会的发展情况,可按行业设立若干分会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批准;分会会员应归本会统一登记入册;分会组织是隶属于本会的分支机构;分会应遵守本会制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与管理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会员以温州商会的名义开发的项目,须经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否则,不得以大庆市温州商会的名义对外宣传; 
第三十七条 商会每年的财务预算与决算,须经商会常务理事会开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市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之前,须在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和市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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